不予受理是
当事人的
起诉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人
民法院
不予立案和受理;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
立案受理后发现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没有正当理由或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