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一万元,情节一般不算严重。受贿三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可认定未
受贿罪中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受贿一万元,同时具有曾因
故意犯罪受过
刑事追究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受贿罪中的其他较重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