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没有提出评估请求的,
房屋登记机关不得强制要求户主进行评估房产。因为,
不动产权利人是
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不动产
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是服务于不动产权利人的。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