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
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辖。
【法律依据】
《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
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