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勒索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对
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
1、
当事人索要分手费,如果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则属于
敲诈勒索。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
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
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2、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
贪污、
盗窃等
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相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则构成欺诈
勒索罪。
3、《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