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签
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不存在
劳动关系。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7条及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营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
合同到期后未
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上述情形下应分别认定自用工之日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动
合同关系或在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
存续劳动合同关系。
2、同时,由于社会转型、
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原因,现实中亦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
社会保险,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档案保管或委托
代缴保险等性质
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