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骨骨折后是否能进行
伤残评级,需结合患者的恢复情况、局部肢体功能是否正常,以及在腓骨骨折的基础上是否合并有相应并发症,如神经损伤、骨折不愈合,或其他肢体骨折合并胫骨骨折等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腓骨骨折后预后良好,通常不能进行伤残评级,但如果遗留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可以评为10级伤残,甚至8-9级伤残。
1、不能进行伤残评级:通常腓骨骨折发生于腓骨中段或下段的位置,如果是闭合性骨折,一般2-3个月会好转。如果没有残留相应的功能障碍,如膝关节和踝关节的功能障碍,患者膝关节和踝关节的功能保留比较好,不影响跑、跳等动作,一般不能够评为伤残;
2、10级伤残:腓骨骨折以后,患者需行石膏固定或者因手术因素的影响,影响到膝关节和踝关节功能,一般可以进行
伤残鉴定,如果腓骨骨折后有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可以评为10级伤残;
3、8-9级伤残:如果属于损伤严重的腓骨骨折,如开放性腓骨骨折,在治疗后残留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尤其是合并有局部神经损伤、脚踝活动能力较差等情况,伤残鉴定的级别较高,如腓骨颈处骨折损伤腓总神经、预后期出现创伤性关节炎等,可以达到9级伤残,甚至8级伤残等评定标准。当患者有足下垂表现时,一般需检查腓总神经是否有损伤,必要时需要给予神经的探查治疗。
伤残等级由重至轻可评为1-10级,一般在腓骨骨折愈合后功能比较稳定的阶段做伤残鉴定即可。患者需要保留相应文字和图片资料,积极配合医生进行相关治疗,包括到康复科进行理疗等。如果患者合并有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可由伤残鉴定的机构进行具体鉴定,明确膝关节或踝关节活动异常对肢体功能的影响,确有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应等级的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