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争议裁决书不一定生效。若劳动争议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若是不属于一裁终局的,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当事人对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