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出
离婚,婚姻自由权利是《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民法典》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结婚自由和
离婚自由。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都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都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由。
规定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诉讼,符合以下条件,经调解无效,法院即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五种情形如果用一句话归纳即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符合此标准,即符合
离婚的条件,而这其中并不包括一方患重病的情况,也即一方患重病不是能否离婚的必须考虑因素,也即一方患重病并不影响另一方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使。
(二)此也不符合法律不准许离婚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