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
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
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
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有利害关系”,最高人
民法院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债权人、
债务人,共同经营的
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
遗嘱的
见证人。实践当中,有些人
立遗嘱多年后才发生
继承,而且代书人可能也有过世,或者找不到的情况。这时,如果继承人对
代书遗嘱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相反
证据说代书人不具备法定资格,这都有可能影响到代书遗嘱的效力。因此,个人建议大家,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去
公证处做
公证遗嘱,更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