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销售者一般需要承担三类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行政监督规定的,依照《
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例如,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尚未构成
犯罪的,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外,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法律规定数额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营业执照。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民事责任。
(1)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例如,保温瓶不保温,电冰箱不制冷)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给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
赔偿损失。鉴于销售者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构成
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负有默示
担保(除事先有特别说明的外,应
保证其出售产品的质量具备该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和明示担保(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明示表明的质量状况相一致)的义务。销售者违反其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义务的,构成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违约,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当然,导致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
违约责任的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是由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造成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
侵权损害的
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这里要指出的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问题,在
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的严重质量
违法行为的
刑事责任问题。我国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各类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的
犯罪构成和
刑事处罚作了具体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同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
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