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意定
监护制度,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本人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愿选任
监护人,并与之订立
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自己的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医疗、护理、
雇用、消费、住房等委任与受任人(监护人),并授予其必要的
代理权限,以此为内容订立的合同,为委任监护合同。是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智力障碍或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后,
受托监护人(
代理人)依照合同约定
代理监护事务,并由选任监督人对委任监护人予以监督,委任监护
合同生效的制度。
2、意定监护制度,其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意定监护制度核心的委托监护合同;二是以该合同为基础,为防止意定监护人权限滥用而加设的
担保,即由选任监督人的公力监督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一是,以委托监护合同最大限度确保
合同当事人自治(本人的自我决定);二是,配以必要的公力干预,以达到援助和保护本人的目的。此项制度不论是理念上还是技术上,都是对
民法前所未有的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