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
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
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
2.《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第一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
定罪量刑标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
组织赌博,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
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