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地私人老板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农民工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
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