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宣布破产,
资不抵债,在破产清偿前会优先清偿工人的
工资,否则法院是不予通过破产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