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的重要性
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的其应当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法人的权力能力与
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
注销登记。
2、被
拆迁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仅仅根据以上的规定不能简单的确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
所有资格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应以
房屋产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但是还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出现。因
财产分割导致的
房屋产权或者附属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因房屋的原
产权人死亡所引起房屋产权不明的,以
被继承人之间订立的
遗嘱或者
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书面协议为准,或者以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
产权纠纷,以生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为准,或者是的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对于设定
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权人依在办理有关
抵押房屋的
过户手续的,可以以抵押权人为产权人,如果仍然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抵押期间的,应当以
抵押人为产权人;改建、翻建、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但因有关的原因,产权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各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应当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申请人为
房屋产权人,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后依法确认。
3、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认为,在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
房屋产权证及
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
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
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
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
法律关系中的
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