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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存在哪种情形会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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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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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如下:1、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有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7、其他情形。
13浏览 2024-09-01
合同标的有哪几种存在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标的有哪几种存在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标的指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确立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其按性质分为以下形式: ( 1)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租赁,借贷); ( 2)属于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加工承揽); ( 3)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 4)其他合同(如:联营、委托、居间、赠与)。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合同标的有所不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总归标的物有以下几个种类:一物二行为三货币如借款合同四智力成果如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五特定情况下脱离人体的人身组成部分器官也可成为合同标的。合同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它的优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易行,因此,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用,如消费者到集贸市场上购买蔬菜,到商店、百货公司购买生活用品等。但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也不无缺点,主要是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举证困难,也难以取证、查明事实,难以分清责任。所以,对于标的数额大而复杂的合同以及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即要式形式。《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虽然手续比较复杂,不够便捷,但它的优势在于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书面形式大量应用于法人之间从事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即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 (1)法定的要式。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我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合同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它们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因此涉及这些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依据我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我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约定的要式。即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所说的“约定”,是指当事人特别就某种合同的订立作出约定,至于当事人径直订立书面合同的,当然就不需要再作书面约定了。 3、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也就是除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这种合同形式不是根据当事人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来确定合同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实施某种作为或者的行为来推定合同成立。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没有明确表示是否续订合同,而是维持现状,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接受租金,由此,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出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房屋,出租人同意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能当然认定其为无效。根据立法精神,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以便更容易地解决这类合同纠纷。也就是说,这里的“应当”不同于“必须”,即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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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46浏览 2025-05-23
认定为工伤情形有几种情况
12浏览 2025-05-08
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的类型有哪些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第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 四、患职业病的;第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时候往往就会认定劳动者构成工伤,但实际还是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行,而不能任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劳动者说了算。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此时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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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认定包括:工作时间/区域内的本职工作失误、预备/收尾工作中发生的意外、履行职务的暴力或突发伤害、职业病患者、工作外出因工作原因的伤害或失踪、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事故、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工伤情况。
34浏览 2024-06-23
工伤认定有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的类型有哪些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第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 四、患职业病的;第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时候往往就会认定劳动者构成工伤,但实际还是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行,而不能任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劳动者说了算。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此时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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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1、醉酒或者吸毒;2、故意犯罪;3、自残或者自杀。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46浏览 2024-10-27
工伤认定有七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内部的,即自己的或用人单位安全条件方面的原因。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之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此时只有工作时间的要素有一定的变化,而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要素都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工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外部的,即自己的或用人单位安全条件以外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第三方的不法侵害,第三方逃逸,劳动保障部门不认定工伤。因为在案件未终结前,无法确定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暂以非因工负伤处理。在此情况下如能找到侵权人工伤职工也可直接向侵权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职业病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认定。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应当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应当认为是工作场所,但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工作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是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此规定工伤职工能否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即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在实践中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至今尚未废除,而新颁布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又未作出规定,故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新颁布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作出规定,视为已经废除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规定,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部门规章,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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