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挂名股东对外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若是隐名股东未足额
出资,挂名的股东应当补足。两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
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
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