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解除查封
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xx,住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
被告:黑龙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9XXXXX。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xxxx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
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
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xxxx私产,
房产证号房权证xx镇字第xxxxx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
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
民法典》509条、595条及2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
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
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xxxxx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xxx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
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1月7 日作出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
诉讼请求!
此 致
xxxxxx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