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如其它法律、
法规将
复议期限规定少于60日,一律按本法60日执行。但是如果其它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则按该法律规定超60日的申请期限执行。
(2)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
行政复议期限内向、原等部门
申诉的,、原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
管辖权的申请行政复议;未及时告知而耽误申诉人的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视为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申请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时,未告知
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以及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致使当事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以及法定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