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子女抚养以及
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
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
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
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
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
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
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尤为注重的问题。
离婚案件中可提交的
证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书证2、
物证3、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
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
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
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
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
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