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
违法人员进行
治安拘留后,如果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暂缓执行的,要交
保证金,
行政拘留撤销或者当事人执行的保证金退还。
2、被
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3、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