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
抗诉案件不
开庭审理是不符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
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
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
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该规定有三层含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般要求。
(2)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不开庭审理,即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即作出
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
处理决定。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