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样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厅官网上可以查到。
三、 村民住宅的补偿
对于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农民居住条件有改善,还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一般情况下会有几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农民选择,其中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
总的来说,是要给予、并且保障被征收村民公平、合理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应当补偿给被征收农民,从而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四、 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简单来说,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中,这部分费用农民自己也是要承担一部分的,一般是从安置补助费和个人应得的土地
补偿金中支付。
所以,
集体土地征收,这五项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一个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