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立法上将
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投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格界定的。
2、《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解释为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的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
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