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
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2、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
调解协议书,双方
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3、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
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
案卷。
4、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
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
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
民事诉讼。
5、调解案件的
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