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如果
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法院通常不应当予以支持。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
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
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
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