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
交通肇事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肇事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
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肇事的;
4、从路外或
非机动车道驶入
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
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肇事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肇事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肇事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肇事的;
15、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肇事。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肇事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肇事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肇事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肇事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肇事的
逃逸行为有哪些
1、明知
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
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
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
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
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