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车损,可以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鉴定结论来认定,所以
受害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
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检验、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自行委托
伤残评定、
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
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
数额巨大涉嫌
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