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
民法典规定因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
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