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事实婚姻的效力,应掌握下列要点:
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
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
结婚登记。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
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
同居关系。
了解事实婚姻的界定以后,我们着重来理解如何处理事实婚姻:
第一,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关于夫妻
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
抚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
继承权等。
第二,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
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在处理上应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
首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
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
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予以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区别划清了合法和
违法界限。
第三,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