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合伙人人对外应当对于公司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
债务人,可以向未承担相应份额的
合伙人追偿。
3、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