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
证人的一般
抗辩权:
(1)、一般抗辩权,是基于
保证的从属性划分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
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
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
(2)、其本质是属于
债务人的基本的、常态型的抗辨权,鉴于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等,决定了保证人同时享有,凡
主合同债务人依法依约享有的一切抗辨权,都应为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成为保证人的抗辨权,这也是保证人负有监督债务人
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获得的相应权利。
2、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1)、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基于
保证合同的相对 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2)、基于
保证责任的补充性,
一般保证人可 享有催告抗辩权和
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不具备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