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