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
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
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
犯罪行为。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
网络诈骗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
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
徒刑。若员工从事的也是电信诈骗业务,那么属于
共同犯罪,依据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
主犯、
从犯等具体情节规定判处
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实施电信网络
诈骗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
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