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后不能工作了,可以正常办理离职。
也可以请
病假。
(1)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4)《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中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