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
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
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在
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
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
债权人先就
债务人财产诉请
强制执行;在
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二)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
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
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
欺诈,促使对方
履行义务。
(三)
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
民法上,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
民法典第526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
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