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
(一)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
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
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
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
收养的,
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二)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
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
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
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三)宣告死亡若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
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
赔偿责任。
(四)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五)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期间实施的事实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