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
保证的保
证人只是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
连带责任人,
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
连带责任担保中
担保人与主债务
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一般
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没有
连带债务问题,但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索赔;
(三)一般担保中的担保人享有先诉
抗辩权,而连带责任担保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告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理由;
(四)连带责任担保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一般担保仅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担保强,对债权人有利,担保人负担相对较重;一般担保相对较弱,担保人负担相对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