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在
合同签订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一定原因使合同提前失去
法律效力而不再履行的一种
法律行为。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房屋租赁
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
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
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或向
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
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
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或仲裁机构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