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空头支票是指:
1、单位签发的
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
处罚。
2、另外,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
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票据
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
二、处罚:
1、《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
赔偿支票金额2%的
赔偿金。”
2、如果该出票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其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机关
报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出票公司构成金融
票据诈骗罪,可对其判处
罚金,并对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