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参加
盗窃财物价值认定。
团伙盗窃案中,对
犯罪金额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侦查,查清作案过程和相关
证据,
主犯对团伙所盗窃全部财物承担责任,
从犯按照其参加盗窃的财物价值认定
盗窃金额进行
处罚。根据《
刑法》从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4.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
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