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侵权造成
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
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受《
劳动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赔偿责任人为
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
法律关系,受《
民法典》、《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因此,
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
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
交通事故的
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在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应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其中性质相同的、重复的项目可予以核减,对于其中性质不同、不重复的项目则应并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