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
损害赔偿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
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
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离婚,但是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
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