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
拘留的对象是
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
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
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
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
逮捕、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