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
工资、经营性收入、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
机动车辆、股票、
公司股权、债券、
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二)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原则:
1、遵从约定,包括
婚前财产约定和
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
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对于婚前一方已实际
按揭的房地产,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楼款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作为分割基数,计算共同供楼款占整个楼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所得的数据即为夫妻共同
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名义人应在将该权益50的
对价支付给对方后才享有该房地产的全部
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