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请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环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须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2、无权
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
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
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
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此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
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追赶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
合同生效要件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
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实际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实际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
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