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
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
订金等,但没有约定
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