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
3、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享有
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规定时限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
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应当规定时限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
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规定时限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
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
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
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
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