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
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
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 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
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任何取得公司股份的人只有在其姓名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时,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只与登记在册的股东打交道,哪怕该股东的股份已经转让给他人,在
受让人未将其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之前,公司可以认为名义所有人是股份的唯一所有人。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
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公司对股东或者质权者的通知或者催告,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